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财产后债权一并转让。按照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原则,按份共有人共同享有对应财产部分的权利及共同分担义务。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后,其相应的债权及债务也将一并转让。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按份共有人想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是否需要登记
不需要。
共有房产有两种转让方式:
一是对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转让;
二是对整个共有房产的处理。
根据国家《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不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但是在同等条件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更何况共有人之一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仍然存在,其权利不受影响,“故法律自无不许各共有人自由处分之理,此为个人主义下之共有制度所当然,亦为分别共有之本质所在。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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