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司立法和真正规范化的公司应该说也就是20年左右的时间。而中国的公司又是从旧有的企业制度中脱胎而来的,所以我们必须深刻地研究中国的公司从原有的企业制度脱胎而来所带来的问题和困惑。我认为中国的企业和公司制度面临着三大困惑或者三大难题。
第一个困惑是企业自治和国家干预
我们的企业、公司一方面具有市场主体的、司法主体的、私人性的一方面。另外我们的企业、公司又有社会生产和社会性的一方面。当强调它的私人性的一方面,我们要强调它的自治,强调它的自由;而我们要强调它的社会属性的时候,又要强调政府的干预。而这个问题应该说在中国尤其严重。因为在中国从脱胎而来的旧的企业制度里面几乎是政企不分,企业基本上是属于政府的一个附属体。今天这个问题在世界上我认为也是一个困扰的问题。美国各个州的立法权,应该说公司的立法是有很大的自治性。而联邦的立法,特别是安然公司出了问题以后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我们看到连邦法院的强制性和州立法的自治性的冲突也表现出来了。
从我们国家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公司法是刚性有余,是柔性不足。我们的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态里面,仍然属于粗线条。中国的公司法修改增加了一些柔性的条款,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形式,比如说允许一个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和一个法人的一人公司。但是在一个自然人的公司和法人的公司里面,它们和一般的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分?在治理结构方面有什么不同?并不是很清楚。
另外,国家权力的干预仍然过多,无论是公司的登记、注册、市场的准入,有形、无形的规则,还使得我们设立公司有重重障碍。门槛降低了,困难还是很多。重要的是政府职能的变更,政府职能的变更也不能给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虽然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要把管理改为服务,但是在中国公司法的实践中,真正把政府权力由管理变成服务,还需要我们通过很长的时间来完善。应该说中国的企业遗留下来不少问题,如官本位的现象仍然很严重,国有的公司、企业仍然具有很浓的官本位的色彩,甚至包括我们新成立的一些民营企业,以公司形态的,仍然试图追求一些政治权力作为它的后台和保护伞。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的修改给了公司很多的自由空间,也允许公司自己规定符合自己特点的章程,但是实践上,我们可以看到章程在实际中的作用,往往是并不大的。中国还没有确立一个把章程和合同看成同样的法律地位的观念,人们往往还是更重视合同在法律行为里面的作用,而对于章程做了很多的忽略,不能体现公司自身的管理经营中的特点。
第二个是企业的民主和集中制度方面的困惑
究竟是民主制还是集中制?由于中国企业是从旧的企业转变过来的,所以旧的企业里面的胎痕在中国的公司管理的机制里表现了它所遗留出来的一些问题。这就是长期以来中国的企业或者是公司,是一长制,决策和执行不分开。所以在这样的机制上,就很难做到决策机构的民主和执行的里面的集中、个人负责。
我们应该看到,在任何一个有团体的地方都有权力,而任何有权力的地方都有一个在管理机制上,究竟是更多地强调民主的决策还是强调一个个人的权力的集中?这个问题在中国不仅是困惑企业的问题,也是困惑中国政治制度的问题,所以大到国家的权力应该如何行使,小到企业的权力如何来行使,都面临着如何解决的问题。
国有企业老总超越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来行使权力,或者说,权力过分集中,一人做主,一人说话。这样的问题,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所以国资委在解决国有公司的管理问题上,仍然是它的治理结果的问题,设立董事会的问题,民主决策的问题。决策民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我们国家在治理结构里面也可以看出,在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上,也仍然存在着问题。我们的《公司法》修改以后,可以明显地看到法人、法定代表人做了很重要的变更。董事长、经理都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究竟拥有哪些权限?它在民事、公司法里面都没有给予任何的权限。所以这样的制度就会造成我们在治理结构的问题上更多的是强调在实践中出现的集中制。而在决策方面缺乏民主制度,不仅国有企业是这样的现象,民营的公司也仍然表现出这种倾向,尤其是家族公司所体现的,缺乏治理结构里面的科学的决策、民主的决策、依法的决策。
第三个困惑是责任机制的缺乏
这也是中国的企业、公司脱胎于旧的企业所带来的胎痕。大家都知道,我们国有企业一开始就是要解决责、权、利的问题。或者说长期以来在中国的企业经营里面,没有利益的激励机制,也缺乏责任的机制。大家都是同样的收入,企业都应该是当作政府职能来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激励机制里面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利益驱动机制,一个是责任的机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我们的利益驱动的机制加强了,但是,责任的机制仍然没有跟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凡是有利益的地方必须有责任,利益和责任如何相辅相成,现在还是面临需要认真思考的。
我认为责任的机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责任:一个是企业盈利了,企业对于社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于职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另外一个方面的责任机制不是企业的利益和企业的责任,而是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利益和责任怎么样能够相应?从中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对于一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金,现在是大大提高了。但是相应的我们公司法里面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违法越权,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的机制,实际上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所以我们应当更好地来研究,在公司的利益驱动机制和责任的机制之间的相符关系。
所以,以上这三方面是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三个难题。中国20多年过去了,这些问题仍然是原来存在问题的现代版。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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