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的减免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53:41 262 人看过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

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知识拓展:

城建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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