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近日发布了走私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在这部新司法解释中,对走私涉枪类犯罪作了一些调整,主要涉及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涉枪类犯罪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解读:
(一)针对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
《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作了调整。《刑法》关于走私罪的章节,首先规定的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也要在三年以上量刑。
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来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另外,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走私气枪铅弹进境的案件来看,行为人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走私,查获的气枪铅弹的杀伤力也远小于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子弹,且气枪铅弹体积较小,往往查获的数量较大。因此,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二)关于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
1、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解释》第5条明确,此类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行为的处罚。根据有关枪支性能鉴定标准及仿真枪管理的规定,仿真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据此,《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2、走私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行为的处罚。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并非是出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走私,对其处理应与其他走私枪支的行为有所区别。为此,《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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