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吗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有哪些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
二是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
三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
因此,实施时必须十分谨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实施查封、扣押:
第一,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
者数额较大需要查封、扣押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有鉴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等。
第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需要检验的,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
第五,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六,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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