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有限制,限制如下:
(1)公司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
这里的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即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因此,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投资企业时;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章程规定的总投资额和单项投资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限制方面的改动
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受其不超出净资产50%的限制,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但是应当注意到,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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