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8:02:25 276 人看过

变更合同原合同是否有效?上述我们就有说到,变更合同之后原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有些情况中,新签订的合同中会对之前的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注明撤销之前的合同,这个时候,之前的合同就会因为新合同的生效而变得无效;而在有的情况中,合同变更是需要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原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赔偿损失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二、变更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知,只要相对方同意则不构成违约。

实例介绍:

2012年12月19日,赵某、王某、徐某与詹某、王某某、徐某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总价142万元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并于2013年3月2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乙方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2月28日支付房款2万元、48万元、61.5万元,合计支付房款111.50万元。2013年1月,乙方办理税费缴纳相关事宜。

但在2013年3月8日,当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中的徐某某因购房资格不充分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之后,乙方通过中介人员向甲方提出重签合同,要求去掉合同中徐某某的名字。

然而,甲方在了解了重签合同的交易流程及交易风险后,最终拒绝重签合同,并于2013年4月14日向乙方发函解除合同。该函在2013年4月15日送达至乙方,4月21日,甲方再次发函催告乙方办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但没有得到回应。

2013年7月,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方配合过户房屋,而甲方不同意诉请,并反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8.4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定,双方合同解除并无不当,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因而驳回赵某、王某、徐某要求詹某、王某某、徐某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那么,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是否违约呢?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说,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并不违约,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卖方的同意,在未征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此种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如果此种变更是买方要求增加第三人为购买人,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卖方一般是不能拒绝的,因为其债权的实现并没有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有权拒绝买方变更购买人的要求,因为买方的这种要求只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要约”,卖方的拒绝只是使得新的合同不成立,如果买方由于变更购买人不成功而不能履行合同,才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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