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概念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
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侦查终结,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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