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因自然人之间的商业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或外国因素的仲裁,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可以自动执行,但也有败诉方不愿意履行裁决的情况。此时,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或其他压力,要求其履行裁决外,它还可以诉诸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其裁决义务(I)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关于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我们主要讨论各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式的不同规定。纵观各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
1.将外国裁决视为外国判决,我们一般只审查该裁决是否违反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原则。如果没有,我们将发布强制执行令,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和其他国家
2.将外国裁决视为国内裁决,并按照执行国内裁决的程序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和其他国家
3.将外国裁决视为合同债务,将其转化为判决,然后按照执行国内判决的程序执行,但这只是对裁决形成的新合同的正式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P>4。在纽约公约和其他外国裁决的适用范围内区分奖励,并对前者适用简单的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etc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根据仲裁裁决援引地的程序规则和下列条款所载的条件予以执行。在承认或执行本公约适用的仲裁裁决时,它不得施加比承认或执行自己的仲裁裁决更严格的条件或收取更多的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在公约适用范围内执行裁决的程序规则应适用于本国法律被请求国,但当要求各国根据其自身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相似法院在许多方面作出判决。因此,在一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它们甚至一起或通过类比加以规定。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重要差异,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基于《纽约公约》的一般影响,下文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讨论这一问题。《纽约公约》规定了以排除形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除外情形,则被请求执行的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进行抗辩。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如果被执行裁决的一方未收到关于任命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被执行裁决的一方因其他情况未能进行辩护,它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被申请人拒绝参加仲裁或者对仲裁持否定态度的,视为被申请人有意放弃陈述理由的机会。经适当通知后,违约仲裁照常进行,不影响裁决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进行辩护,指当事人因自身过错以外的原因未进行辩护。仲裁庭越权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该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此外,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当局认为根据该国法律存在下列情况,它可以主动拒绝承认和证明:
(1)裁决事项不可仲裁
(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国家公共政策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程序相同。根据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1987年4月10日中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国现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中国法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外国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仲裁人财产所在地或者法定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办理;在没有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这些裁决
2.根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的《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缔结或加入的《纽约公约》是最重要的公约。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加入该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申请将主要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处理。当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它作出了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业保留声明。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到承认和执行。然而,在加入公约时,任何国家都可以宣布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缔约国,这是“互利保留”。所谓“商事保留”是指中国只承认和执行就合同和非合同商事法律关系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具体而言:
根据中国加入公约时作出的互惠保留声明,中国仅将本公约适用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中国加入本公约时作出的商业保留声明,根据中国法律,中国仅适用于由合同和非合同商业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具体而言,指因合同、侵权或根据相关法律产生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如货物销售、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包、技术转让、合资、合作经营、自然资源勘探开发、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海运、民航、铁路公路客货运输、产品责任、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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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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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19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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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4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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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6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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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体是谁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1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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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和涉外机构裁决的条件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