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非诉讼方式。发起人单独募集股份:股份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告仍不缴纳出资的,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股东权利的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第十六条)《公司法》第三次解释第三部分)。股东资格的取消:出资有瑕疵的股东,经公司召集后仍不履行的,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取消(《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下表列出了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与承担出资义务的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
注:原《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垫资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同意在验资或者设立公司后,撤回发起人的出资偿还第三人第三人依照前款约定提取出资后仍不能补足出资向第三人偿还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提取出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规定被删除,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公司法解释(三)》时作出的唯一实质性修改条款。公司及其他股东属于公司内部主体,债权人属于公司外部主体。根据《公司法》的“内外区别”原则,以上三种要求责任主体以不同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满足股东的瑕疵投资行为,(二)债权人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公司为第一责任人,责任主体在公司承担责任后承担第二责任,责任范围为(一)公司剩余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和(二)瑕疵股东未出资的本息部分的重叠。(换言之,债权人必须首先找到公司,然后找到责任方。在认缴制度下,对债权人的保护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与出资期限有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较长的,债权人有等待期。同时,在等待期内还面临着各种不确定事件,只有等待期过后债权人才能不履行其要求,有出资义务的股东才应承担责任。(1)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身份抗辩:不得以名义股东的身份抗辩出资义务;(3)增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举证责任:在对出资义务有争议的,原告可以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合理的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当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和分期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可以裁定增加或者变更出资有瑕疵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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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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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强行解散公司那我们其他股东该怎么办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1股东强行解散公司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当有限责任公司有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而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利用“股权回购制度”要求退出公司。在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方面,新《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许多的完善,首先要注重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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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股金没有全部到位,该怎么约束和处理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7实收资本按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进行账务处理,缴多少记多少,没到位的不做会计分录。 已缴资本: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出资人) 没到位的股东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如果长期不到位,公司法还规定: 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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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他没有我们该怎么办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7首先,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为我国规定,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其次,建议不要购买这类房子,因为没有产权证将不能贷款、不能过户、也不能办理公证,所签署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第三,没有产权证不能办理过户的话,那么其中隐藏的风险将会很大,不过户的话房产的所有权还是原业主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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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去世后如果股东有一股权怎么办?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51、如果股份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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