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收赃惯犯碰到盗窃惯犯,结果一个盗窃一个销赃,最终两人都构成盗窃罪。2015年4月13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收赃人方某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盗窃人庄某获刑10个月,罚金5000元。
方某曾因收购赃物被3次行政拘留10日,但其收赃行为一直没有收敛。2014年8月,方某认识了湖南籍的惯偷庄某,此人曾因盗窃二次被判刑、一次被劳教。两人相识后,为了让庄某盗而无忧赃物有销路,方某承诺由庄某去偷电动车,他负责收购其盗来的赃车,同时两人还对如何盗窃电动车进行了共谋。2014年9月7日中午,庄某独自一人来到漳州万达广场的人行道上,用自带的螺丝刀撬开大锁,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爱玛牌红豆hf204w型两轮电动车,该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之后,庄某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
此后,庄某还分别在芗城区世纪广场1栋文化活动室门口等地盗来两部电动车,并且都卖给了方某,其中一部是紫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980元,另一部是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价值3200元。方某各支付赃款500元给庄某。
2014年9月30日,庄某盗窃电动车失手被抓,方某当日也同时落网,当日两人均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方某虽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其与盗窃人事前共谋,并提供一把撬锁工具,已构成盗窃共犯。
[法律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项(三)规定: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
另外,两高和公安部、工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四项也规定:窝赃、销赃人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罪共犯论处。
根据上述的规定,收赃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虽其只负责收购赃物,但可认定其参与了盗窃、抢劫、抢夺的作案过程,对其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所以,在收购市场经营的人,应合法经营,仔细甄别递上门的物品、废品的来路,不要收购非法得来的赃物,否则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以前的收赃罪名),更不可与作案实施人共谋作案事宜,否则将构成上述相应罪名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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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多次是否成立盗窃共犯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06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盗窃的人事前告知收赃人,商定销赃事宜,然后实施盗窃,则两人构成盗窃共犯,盗窃实施者为主犯,收赃者为从犯。如果一方盗窃后,才找人销赃,收赃人只能按收赃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