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交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已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本法第200条的规定情况之一,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本法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现调停书损害国家利益,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报,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抵抗诉讼。
刑事抗诉的意思是什么
1、刑事抗诉的意思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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