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了相关规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不过,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供劳动者存在过错的证据,否则要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何确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不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行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因符合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部分增加部分不应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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