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警告处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40:37 407 人看过

一、行政机关作出警告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行政机关口头警告是行政处罚吗

首先,口头警告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想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得知,作出警告处罚即使是按照简易程序,也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口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其次,将口头警告定性为行政处罚不理提高管理的效率。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即使按照简易程序,也应当在采取口头警告这一措施前,履行告知程序,复核程序后才能作出口头警告。

第三,因口头警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话,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举证困难,甚至给当事人带来诉累。

三、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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