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1:24:28 497 人看过

第一,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照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产生两个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一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第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而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第三,在租赁合同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法律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

第四,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在租赁合同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一、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虽然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一个多方互利的法律关系,但承租人却是该法律关系的发起者。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订立买卖合同,并且租赁物也是由承租人使用,将来还会把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因此,虽然买卖合同是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的,但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却是由卖方直接交给承租人,该标的物的实际使用者也是承租人,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是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

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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