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个人都有的,而是需要加入中国共青团才会有团员证。团员证一般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团籍的证明,简称团员证。团员证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颁发,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构成
所有人对无权占有人可以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是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最主要的方面。此外,在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同时,往往会发生所有物被毁损灭失,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费用支出和收取收益。基于这些情况而产生的请求权,被称为附属请求权或者从请求权Nebenansprche[2].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从其文句来看,似乎可以对一切占有人适用。但联系德国民法典第990条以下的规定,将占有人分为善意和非善意,而这样的分类,永远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而言。因此,原则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3].这一点其实从德国民法典第986条占有人的抗辩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既然适用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那么首先需要考察无权占有人的具体类型。此外还需要探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问题。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无权占有人的具体类型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主要是在对善意占有人、非善意占有人和侵权占有人之间进行区分,以体现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
(1)善意占有人。
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对自身无权占有的事实,非属于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上看,对于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的善意占有人的规定,是紧接着善意取得的规定。理解上应该认为,此处的善意占有人主要是指未能构成善意取得的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主要是针对动产占有外形的信赖,是保护物的动态交易。此处的善意是基于已取得物的信赖,是保护物的静态利用[4].
(2)非善意占有人。
所谓非善意占有人是指,在占有获得的时刻,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是无权获得占有的行为人。如果在占有获得后,获悉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也视为非善意。此外,德国民法学上还会单独讨论诉讼占有人。德国民法典第989条规定,所谓诉讼占有人是指就物之返还被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的当事人,也视为非善意占有人。这是因为,当一个人收到起诉状之后,往往会审视自身对物的占有是否有权利。因此,他必须考虑到会发生判令其返还原物的判决,从这一点讲,诉讼占有人和非善意占有人等同。德国民法典第987条、989条规定了诉讼占有人的地位,在第990条非善意占有人的规定中,也参引了这两条。虽然从结论上看,诉讼占有人属于非善意占有人是比较明确的,但德国学者还是批评这样的立法技术不当[5].
(3)侵权占有人。
占有人通过禁止的私力方式获得对标的物占有的,是侵权占有人。侵权占有人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中地位最不利,完全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债法上回复请求权的竞合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不排斥债法上的回复请求权。比如租赁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既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也可以基于合同解除之后的清算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所以很难从法效果上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区分开[6].学说上认为,两者构成请求权竞合[7].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的附属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虽然看起来简单明了,其实所处理的问题非常复杂。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将物返还给所有权人并不能了事。所返还的物可能在占有人处已被损坏,而占有人也有可能自物中获取了收益,或者因物而支出了费用。因此,法律除了要规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外,还要规范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收益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8].这些请求权伴随这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产生,故称为附属请求权。
1.因物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所有权人的请求权
所有物在无权占有人处被毁损灭失的场合,无权占有人因其对占有所持的主观意思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善意占有人不负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规定,善意的或者未被起诉的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2)非善意的占有人和诉讼占有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0条和第989条的规定,非善意占有人或诉讼占有人,对物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或者因为过错而不能返还原物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占有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2条、第823条、第249条和第848条,以法律禁止的私力行为获得占有的侵权占有人,对于一切造成物的毁损灭失的一切事故,都需要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明显得发现有一种阶梯式的递进关系,善意占有人责任最轻,而侵权占有人责任最重。这体现了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
2.所有权人的收益偿还请求权
对于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所收取的收益,不同类型的占有人承担程度不同的返还义务,这里同样存在的阶梯式的递进关系。
(1)善意占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98条和993条第1款前半句的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未被起诉的占有人,对于收取的收益不负返还义务。但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或者过度收取收益的善意占有人,需要根据不当得利返还。
(2)非善意占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90条、第987条和第100条规定,非善意占有人和诉讼占有人,须向所有权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收益,补偿已不存在的孳息的价值,并补偿因过错而未收取的收益。
(3)侵权占有人
侵权占有人是完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换言之,侵权占有人须填补所有权人一切的损失,包括赔偿所有权人可能收取的收益和所有权人不可能收取的但侵权占有人已经收取的收益[9].
3.占有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可能对物已经进行了修缮、改建,从而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所有人必须根据费用的种类向不同类型的占有人承担返还费用的责任。
(1)费用的种类
必要费用。包括通常必要费用和特殊必要费用。所谓通常必要费用是指,因保持或者管理占有物通常必要的费用,如修缮费、饲养费等。特殊必要费用主要是指,发生一些特别情势而支出的费用,比如重大地震所支出的修缮费用[10].
有益费用。占有人为了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并且客观上占有物的价值也因为费用的支出而得到增加。
奢侈费用。占有人为了个人的快乐和便利所支出的费用,是奢侈费用。至于如果判断奢侈,主要是衡量这笔费用的支出是否已经超过利用、改良标的物的必要。如果已经超过必要的利用、改良的费用,则往往构成奢侈费用[11].
(2)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费用
善意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1款,第995条第1句,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对于奢侈费用不能请求返还。
非善意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2款,第683条和684条,非善意占有人和诉讼占有可以请求必要费用的返还,但只有成立为所有人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时为限。
侵权占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4条第2款的规定,侵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的费用和非善意占有人相同[1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一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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