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4月15日发布施行。它是杜绝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发生,有效地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法规,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经济发展很快,招用工人大量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视国家劳动法规,违法招用童工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虽然劳动部门近两年来不断对使用童工情况开展了检查清理,但擅自招用童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应以《规定》为法律依据,切实加强对招用工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应会同工商、教育、农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对《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规定》的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使用童工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送省劳动局。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待业证和外出务工证明的管理,发放待业证及出具务工证明,必须要有本人身份证,暂未领取身份证的须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16周岁以上的证明。
三、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至15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的,其使用范围应限制在帮助本家庭从事种养业、小手工业、个体商业服务业、企业发包到家庭从事手工劳动的辅助性工作。
四、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重罚。除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外,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6000元,罚款收入金额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五、违反《规定》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患病、伤残或死亡的,所需医疗费、治疗期间的生活费、致残抚恤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经济赔偿费等,均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童工死亡的经济赔偿费标准为每人1万至2万元;其它各项费用标准,在省人民政府未作出新规定之前,参照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广东省省属驻穗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办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后,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我省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如与国务院第81号令及本通知相抵触的,就以国务院第81号令及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规定》的意见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内容提示: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一)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开展查处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继续加强合作,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二)建立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什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有哪些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3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暗度陈仓的问题。 一些人对上级政策始终抱有怀疑、抵制、涂改的态度。他们从不会“上有政策”,就“下有贯彻”,最好的态度就是等等看看,而多数则是以“对策”对“政策”,以绕道走作变通。如网上披露的,“公务宴请转入环境奢华的偏远私人会所,采取分开发票或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大额招待费用,以单位食堂工作餐名义高标准进行公务接待,喝高档酒撕商标、用矿泉水瓶装茅台”,“一些车辆的车牌用免费停车的
-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行为, 以及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3根据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第二条对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