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为什么对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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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查阅有关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必然会涉及到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甚至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会计法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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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有: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2、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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