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房纠纷应该被法院受理?
1。出卖人和具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确认公有住房购房协议无效的,应当受理。2买受人起诉转让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起诉确认居住权的,应当受理。修缮建筑物公共设备或者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相邻方配合的,应当接受相邻争议。非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或者在单位房屋内放置危险物品,影响建筑物内居民安全的诉讼,作为相邻纠纷受理。单位房屋所有人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占用该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墙体、屋顶、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6。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业主提出的违约或侵犯业主财产权、使用权等权益的起诉,应予受理。哪些房地产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终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不动产纠纷;
3。涉及政策执行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共住房纠纷。其中房地产纠纷不被法院受理。2因行政指令调整配置、机构合并等引发的房地产纠纷。
3。因在本单位内建房、配房造成的房屋占用、腾退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有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行判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判决而提交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民事诉讼的,房屋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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