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8 16:08:20 301 人看过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

过错形式: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民法中的故意,不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为意义不大。《民法典》中的过失,以过失程度为标准,区分为重大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与轻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能够避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失程度对责任承担的影响:由利益关系决定。合同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而对债务人无利,则不履行合同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如既对债权人有利又对债务人有利,或仅对债务人有利,则应就所有过错负责。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民法典》中,有一些条款规定了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这应当看作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例外,或者对无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情形;第二种是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第三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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