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2:02:50 444 人看过

而在此关系中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即被认为拥有相邻权,易言之,相邻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效力。一方相邻权的行使,同时构成对他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有台湾学者将相邻关系称为“私益上所有权之限制”。这种限制的内容在法律上都以例举的形式一一明示,当事人也只有在法律例举的范围内承担义务。法律规定这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第二,相邻关系的发生必须以不动产的互相毗邻为前提。所谓毗邻,主要是指不动产在地理位置上相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动产之间相连接,另一种是某种自然条件下,对不动产的利用与其他不动产相联系。“只要一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或必须对对方提供某种方便,均构成毗邻,产生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第三,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邻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为国家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对异产毗连房屋相邻关系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产权和使用权做出了限制,也为人民法院审理异产毗连房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供了参照执行的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邻关系各方主要有如下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庭、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和楼房的上下水设施、煤气暖气管道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使用人在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二)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分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三)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办理: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

3、楼面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4、房顶的修缮

(1)不上人房顶,由修缮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

(2)可上人房顶(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有,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房屋的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5、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共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6、房屋共用部分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7、房屋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包括电梯、水泵、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暖气等)的修缮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异产毗连房屋发生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

(六)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七)异产毗连房屋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八)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九)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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