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表申报方法:
方式一:通过
APP方式进行填写、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发工资时扣除。您需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相应表单信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发放工资时,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方式二:您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表电子版报备单位,单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上传至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在每月按时扣除。
方式三:如果您不愿将个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可选择在次年自行汇算清缴时扣除。可在APP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也可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自行申报,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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