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20:12:11 76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这会导致多种国家力量对其管理,从而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不能独立的行使仲裁职能,也难以维护劳动者的真正权益。再者,仲裁人员在现实当中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兼任,其立场更加难以显示仲裁机构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增长,人们维权的欲望和知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适应这一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工会和用人单位列入仲裁程序中来,但是由于仲裁机构的特殊性,没有独立的财政,人事等重要资源,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影响,从而也忽视了工会跟用人单位代表,也由仲裁机构人员一方具有话事权。这种三方代表怎么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剩下的只是一个空的程序,浪费人力物力,也使程序变的繁琐但却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当初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

一、解决方法

1、仲裁双方自愿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

处理有选择权的争议可仲裁或诉讼,一旦选择了仲裁,不能被起诉,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的情况,执行劳动仲裁主动意愿轨制已完备实际的可能性。劳动法之为公法和私法边缘的社会法。无论是自然公法和私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性。法律应当给予自由,平等,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公共权利不能干预太多,否则会引起公众的权利保护的限制和滥用私人。采取用什么形式办理劳动争议是当事人的权力,应给显示仲裁的自原准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妨根据自愿法则采取仲裁或是直接进入诉讼流程。

2、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中立的劳动仲裁机构

为了保证劳动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就要使其摆脱行政机构的束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只身在外劳动行政部门,将处理设施,经费和办公空间等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为独立法人,不应与劳动部。任命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选择方法和仲裁员应当公平,透明,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通过对仲裁员的数据库的建立,以及信息发布到争端各方,自愿选择。

3、加强应用方式及性质

加强仲裁中财产保全及其申请的劳动保险中的应用方式的劳动仲裁的性质。需要采用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然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遵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干人民法院提交的形式比较适当。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由于对案件处理的需要,解除因财产保全的财产或财产保全的监护权,财产保全的仍然是由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给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肯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了一些了解了,那么我们在以后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就要注意这些问题,避免自己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护权相关文章
  • 存在劳动争议裁决书问题的在生效后该怎么解决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社保等纠纷虽属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却不属法院的处理范围,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法院也会有意识地避免出现“仲裁虽有裁决,但法院不予处理,最终导致案件没有结果”的情况。通常来说,司法机关采用以下手段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严格把控立案关。就法院系统而言,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严控立案关,即在立案阶段即要求当事人撤去一切法院处理范围之外的请求事项,以免在实体审理中,使法院处理两难境地;出具裁定。就理论上而言,法院也可针对已经受理的非法院处理范围的案件出具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但是,由于此类裁定可能会被视为立案部门的工作错误,因此,通常法院不会出具该类裁定;分别立案。在某些地区,法院在与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后,会从劳动仲裁阶段即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将可由法院处理的仲裁请求与不可由法院处理的仲裁请求拆分为两个案件分别立案。如此
    2023-06-14
    245人看过
  • 敦化劳动争议仲裁院做好争议案工作
    年初以来,敦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做好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与仲裁工作,有力地维护了敦化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增强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敦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利用工作之余组织全院人员认真学习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各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整理出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法,并撰写出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论文、研讨文章等,使每名工作人员都达到了业务精通、法律法规运用灵活的标准与要求,切实增强了实际工作开展能力。同时,该院还本着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相分离的原则,积极实施“素质建院、质量立院、创新兴院”的三院方略,并通过“三院方略”的实施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力求做到用制度管人、管权和办案,为确保每件案件都办成“铁案”打牢了基础。重视法律法规宣传,发挥法律法规的教育、警示、指引作用。敦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积极开展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23-06-09
    70人看过
  • 时效问题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启示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多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2023-07-07
    106人看过
  • 劳动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审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表示不满。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审判程序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的衔接没有具体规定,这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期间撤回诉讼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无效。当事人撤诉后,双方之间的争议将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回到国家。究其原因,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裁决与审判的关
    2023-05-07
    38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2023-02-24
    425人看过
  •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再探析
    王腊清律师在《劳动人事政策法律专刊》08年02期发表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探析》一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作了全面的深入的分析,本文现就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进行再探析。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我国先后制定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限以及时限的规定措辞略有不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82条改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已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经过了从6个月到60天再到
    2023-06-06
    471人看过
  • 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有哪些,劳动争议如何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3)关于除名、辞退、辞职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需要多久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需要四十五日内裁决,最长不超过六十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下达后15日内,双方不服,可以上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023-08-09
    242人看过
  • 劳动仲裁潜在问题的分类
    1.违反诚实信用行为风险;2.申诉人申诉主体不明的风险;3.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4.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5.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6.举证不能的风险;7.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8.仲裁申诉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劳动仲裁的具体过程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一般来说,只要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都会予以受理。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开庭前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仲裁裁决:
    2023-07-03
    38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法律适用的两个问题刘某追索劳动报酬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徐玉领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北京某矿一、基本案情刘某为追索劳动报酬,于2008年7月8日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北京某矿支付被拖欠的工资1430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575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于2008年9月12日做出了终局裁决,结果是裁决北京某矿一次性支付刘某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358.83元。仲裁裁决书同时载明,本裁决对北京某矿为终局裁决,北京某矿有证据表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刘某如不服本裁决,
    2023-06-09
    403人看过
  • 关于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咨询问题的答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不但延长了劳动争议时效、缩短了仲裁审限,还作出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规定。近日,本站总结重庆劳动法律师对广大法律咨询者的答复,就市民最关注的劳动仲裁热点和新变化进行归纳如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仲裁免费法律咨询者:我因工资问题和企业发生纠纷,投诉被告知需要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请问目前仲裁费用由谁缴纳?费用如何收取?5月1日劳动仲裁免费我将如何受益?重庆劳动法律师答复:目前重庆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执行的是《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时,需预交仲裁费。仲裁后,再由败诉方承担劳动争议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目前在重庆市的劳动仲裁争议案件中,申诉人绝大部分是劳动者,每个案件平均交纳费用至少在300~500元左右,最多时可达到两万多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规定:劳动争议双方都不用出
    2023-06-05
    255人看过
  •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三大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之剖析从现行立法看,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
    2023-06-06
    213人看过
  • 想了解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如下: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2023-08-09
    81人看过
  • 管辖权问题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解决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能方便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二;是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能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三;是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具有法定性。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民事诉讼法》涉外专属管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7-03
    274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劳动法》第82条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劳动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60天,申请仲裁的期限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无异议。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即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从而正确确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否已过关于“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的理解,原劳动部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作者认为,这一理解值得商榷。这一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就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来,《劳动法》修改了这一规定,将“
    2023-05-07
    63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护权
    词条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更多>

    #监护权
    相关咨询
    • 劳动仲裁与工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14
      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就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项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当因工资待遇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生效后还能起诉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民诉法,即现民诉法第237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0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退休退退休争议劳动仲裁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4
      如果退休人员已经开始领取退休工资,则退休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该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上述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仲裁庭管理劳动争议的期限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1
      劳动仲裁程序的时间在45天内。一般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对事实清楚的部分,可以先对其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