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人民陪审员会被依法免除职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8 10:34:58 180 人看过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免职:

(一)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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