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未经正当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有关单位备案,擅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制毒前体、原料、化学添加剂等物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并为其买卖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现行刑法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规定为:
1、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
2、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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