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拆除谁建设谁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15 23:32:42 284 人看过

一、违建的拆除谁建设谁负责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说据此明确了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被征收的话,其实国家是不会给予相关的补偿,而且违章建筑被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反抗。

二、认定违建标准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区范围以外建设,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一般来说,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都称为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4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5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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