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按照每个人每月72元的标准增加,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690元/月)的,按690元计发。记者从市政办获悉,决定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伤残津贴每人月增72元
2007-2008年度中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的计发标准已经出台,伤残津贴的调整额按72元/人/月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在增加的基础上,按残退职工本人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元;符合广东省、市有关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残退职工,伤残津贴在以上两项调整的基础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再增加60元/人/月,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再增加50元/人/月。
此外,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690元)的,按690元计发。
护理费计发基数上调
关于伤残职工护理费,新标准规定,2007-2008年度中山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残退职工的护理费计发基数由1896元调整至2079元,其他企业残退职工的护理费计发基数由959元调整至1021元。因此,享受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其护理费调整的具体计算办法为:每月增加金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比例。
由于2006年度中山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为9.65%(1896元增至2079元),其他企业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为6.47%(959元增至1021元)。因此,中山本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作相应的调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的计算方法为:每月增加金额=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补发新增加部分津贴
对于调整对象和执行时间,新标准规定,新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对象为2007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
由于规定本月才出台,此前的几个月还是按照去年的规定发放工伤津贴,社会保障部门将补发新增加部分,以后的工伤补贴将按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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