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此规定与国外立法大多由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适于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相比差异甚大。可以说,我国现行立法基于其适用主体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破产案件的处理牵涉各方面利益的客观实际,确定了以政府官员为主的破产清算组构成模式,并不着重考虑这些官员是否适于处理破产案件,其用意可能在于直接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配合甚至参与。但这种做法会产生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被指定的人员能否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处理中去,且随着案件的增多会不会影响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其二,来自这些部门的人员是否都适于破产案件的清算工作,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通晓必要的破产法律知识。其三,由政府官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工作效率如何?清算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能否得到保证?这些人是否会因为过多地考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国有资产不损失等问题,而忽视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四,被指定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报酬是从破产财产中支付抑或是由被指定人员在政府中领取报酬而向法院尽义务?其五,被指定人员产生违法失职行为时如何承担责任?是个人责任抑或是单位责任?如果单位责任,其根据何在?如系个人责任,其责任财产从何而来,且要求其对轻微过错的失职行为负责,于理是否相通?正是基于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上述种种难题,有学者提出清算工作职业化和市场化的建议。我们认为,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对管理人的业务要求,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可以被选任为管理人的专业人员的范围。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应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独立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淡化政府官员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管理顾问公司等机构的人员为破产管理人,他们往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工作时间有保证、比较中立客观,因而更有利于协助法院及时地处理好清算事务。二是对管理人的人格品性要求,可规定消极资格的条件。如凡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具有财产利害关系,而不能代表全体债权人公正处分财产的人不能作为破产管理人;曾有过渎职行为或曾因不称职而被解除过破产管理人职务,并且目前仍不适合受托的人,不能作为破产管理人。另外,破产管理人作为专门负责破产清算的机关,既可以指定多人组成,也可以指定一人组成。这主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大小、难易程度而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只规定法院以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个程序,这显然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全面规范化、程序化有一定差距。本文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应经过以下程序来确定:法院使用正式公函指定破产管理人,被指定人接受指定后法院应向其颁发破产管理人资格证书,这一证书作为其取得清算职权的凭证,非经法院撤销,任何人和部门不得对抗和剥夺;法院正式在传媒上对破产管理人的人选及资历、主要工作职责及职权予以公告;破产管理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时,法院应予以撤销原指定,并可同时另行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应将有关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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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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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资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了哪些保证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5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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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所说的管理人是什么?哪些人有资格作为破产管理人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17破产后所说的管理人是什么?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那么,破产管理人又有谁可以担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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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哪个来担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需要担任的一般职责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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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可以担任什么职务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需要担任的一般职责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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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有哪些内容呢?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27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