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必须走的8个程序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07:48:32 367 人看过

一、强制拆迁必须走的8个程序有哪些内容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事项。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二、非法强制拆迁如何申请赔偿

非法强制拆迁申请赔偿应当按照被侵害财产的价值以及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进行赔偿,支付因房屋被违法拆除临时安置的租金损失、搬迁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和被埋物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拆迁强制执行有哪些要求

1.被拆迁人在期限内没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被拆迁人没有及时搬迁;

3.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n(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n(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n(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n(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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