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15:34:58 180 人看过

一、雅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6.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雅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地点(雨城区)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街道456号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11号窗口。

三、雅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1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设立分所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0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
    • 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8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规定,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私营设计事务所应按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须由不少于2名从事申请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 (二)股东应聘用一定数量、符合所申请资格等级条件规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私营设计事务所工作;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须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及其他成
    • 一个人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4-05-10
      一个人不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根据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流程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6
      设立分所的流程: 1、申请,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2、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设立律师事务所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11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