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的一场大雪,给魏先生承租的房屋带来危情。为扫雪,魏先生搭梯准备爬上屋顶,不料,房屋倒塌将魏先生压伤。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确认转租人林某、房屋所有村和承租的保洁公司承担责任,作出共同赔偿魏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23.3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大雪压顶房屋塌
2007年10月,安徽男子魏先生向林某承租了某村的仓库后,开始经营废品收购生意。2008年2月1日,一场大雪盖遍申城。次日,魏先生发现承租的仓库内漏水漏雪,想到去房顶上扫雪,可正当他在搬梯子过程中,屋顶突然倒塌,并将仓库南面的山墙带倒,将其砸昏。经诊断,魏先生为T10-12,L1椎体压缩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裂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评定为八级伤残。至今未进行二期内固定拆除术。魏先生认为,倒塌房屋是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劣质房屋。房屋建在所在村所有的土地上,该村是房屋所有人,村里又允许保洁公司和林某对外出租,故将所在村、保洁公司和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类损失25万余元。
●三被告都不愿赔
林某辩称,事发前,曾口头告知过租客包括魏先生雪大要注意安全。而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仓库是不允许居住的,而魏先生偏偏住在里面。再由于导致房屋倒塌是天气原因,故对林某不负任何责任,不同意诉请。
所在村辩称,2006年7月开始,村里就将房屋出租给了保洁公司。事发前因为大雪,村里已经在1月28日和29日分两次以书面和上门的方式及时地通知了有危险的房屋租客,要求他们搬离,其他租客已经搬离了,是魏先生自己不搬。村里和魏先生之间没有签过合同,与林某之间也没有签过合同,林某与魏先生之间的转租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
保洁公司也不同意诉请。称发生事故是天气原因,是不可抗力,而且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承租人负责全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当天下大雪,旁边的房屋已经出现坍塌现象,魏先生对此应该清楚,应该保护好自己。再有就是没有收到过村里对此次事故的赔偿款。
●依法应共同担责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村作为出租场地和厂房的所有人、保洁公司和林某作为该场地和厂房的出租人,对魏先生的损害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因共同侵权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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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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