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捋顺权责,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要遵守同意的行业管理规定,加强与行业归口部门的政策衔接。根据最新的消息,P2P将由银监会监管、众筹由证监会监管,这些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如2002年央行曾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情况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央行向地方政府通报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工作和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这类信息的沟通包括产品登记,一些金融监管部门具有金融产品登记职能,尤其是对创新业务是要求登记备案,比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收单机构布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创新更加日新月异,这些在不同部门登记的产品信有必要在监管归口部门和地方政府反非法集资部门之间形成制度化的沟通渠道,甚至是不是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搭建共享的产品数据库。详细记录备案各类创新产品的模式、特征等。
2、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首先在范围和领域方面,网络金融集资诈骗和普通现实生活中的它的范围肯定是更加广阔的,并且受害人的范围也是非常宽阔的。其次就是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可能会导致网络金融集资诈骗,只需要一个人就可以完成,也就是共同犯罪减少了。
一、网络集资诈骗问题新特征
1、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
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这在非法集资领域也被充分地表现出来了。传统非法集资案中县域案件较多,嫌疑人相对集中,本地人可达所有嫌疑人人数的61%。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了这一规律,如在“乐贷网事件”中,涉及30多个省市的1000多人。
2、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
福建一家名为“福翔创投”的网贷平台,2013年10月15日上线,18日老板就跑路,被“誉为”是史上最短命的网贷平台。据统计,自2013年十月份以来,平均0.7天就倒闭一家P2P网贷平台,虽然倒闭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但倒闭的速度反映了在非法集资防范中需要快速反应机制。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因为其是一种过程性犯罪,在一开始并不表现为犯罪的形式,甚至是合法的形式,且隐蔽性强,较难发现,因而时间长是一个特征。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和传播范围的不可控性,这也导致了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容易导致投资者对整个行业的担忧,因此犯罪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在互联网领域被极具放大。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
在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中,具有固定职业的占到90%,因为具有固定职业且信誉较流动人员高,更容易进行诈骗。尤其是对于非法传销罪而言,更是利用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诈骗。在某些传统非法集资案中,甚至存在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向公诉机关求情的情况。而网络世界虚拟性的特征,改变了传统非法集资犯罪中犯罪人以具有固定职业为主、被害人以普通熟人为主的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呈现出以陌生人为主的新特征。
4、共同犯罪减少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因多发生在普通熟人之间,这也造成了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占比达67%。如,在青岛市“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多达89人,法院组成了四个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互联网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不具备此特征。例如在“郑旭东事件”中,其自己就注册了上海锋逸信投、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三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完全操控了整个非法集资的全过程。
5、目前多发在P2P领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这一行业。这里的P2P网络借贷业务仅指狭义上的P2P业务。有报道显示已有上百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倒闭、或“跑路”、或客户资金提取出现问题、或已经被起诉到法院、或已经在公安局以非法集资立案侦查了。对众筹融资而言,尚没有暴露出大案要案,但众筹融资是最具非法集资嫌疑的一类行业,也将成为将来进行防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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