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当原告为死者要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4:04:50 321 人看过

4月1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检察机关做原告的交通肇事案。最终,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氏近亲属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车主贾某赔偿无名氏近亲属死亡赔偿金152380元的70%即106666元,被告人司机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7月3日4时15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贾某)沿太原市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泽桥北侧时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碰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向万柏林区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万柏林区民政局作为无名氏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10月21日,万柏林区民政局回复检察院,请求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无名氏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因死者系无名氏,现可以确定的赔偿范围是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公安机关在认尸启事中对无名氏的年龄确定为40岁左右,故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应以20年计算;因无法确定无名氏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法院所在地山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2623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丧葬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某已经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主张赔偿。无名氏其他应得到赔偿的损失,可待无名氏身份落实后,缺失部分权利人可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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