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问题浅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2 09:32:56 161 人看过

失业,这个人们讳莫如深不敢面对的问题,还是摆在了我们面前。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的产物,普遍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的现代国家。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据国家劳动部门统计,2000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截止2001年底,全年下岗无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约1500万人。2002年还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约500万人,预计到2008年底全国下岗失业人员将达到1600余万。失业,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失去职业,失去生计来源,生活水平降低,其社会地位也会下降。对社会而言,则是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浪费,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我们就必须对之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以限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有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它可以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具体制度上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缓解经济改革中遇到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1986年建立以来,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外部条件,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再就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但实事求是的讲,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改革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从宏观角度看

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立法的高度,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这无疑影响它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失业保险条例》由于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导致它的实施机制较弱: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困难,部分城镇企事业单位不按时上缴失业保险费,出现失业保险费不缴或欠缴行为。据2002年下半年统计,全国企事业单位拖欠失业保险费总额达215亿元;另一方面挤占、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屡屡发生。据2006年上半年统计,失业保险基金被违规挤占、挪用达96亿元。对于失业保险费不缴或欠缴行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3条虽然规定加收2%的滞纳金,并且在26条规定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但整个罚则并未规定对强制征缴未果的法律制裁,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使这种拖欠缴费的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惩处。对于挤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7条及28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并未对此有专门规定。新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仅仅为救灾、防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未将社会保险费列入其中,而且我国新刑法最主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量刑,废除了类推制度。这就导致上述暂行条例27、28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流于形式,同时使这种挤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

(二)从微观角度看

1、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保障功能较差

(1)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一是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窄,忽视了失业保险普遍性这一本职特征。《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3款明确规定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而且第6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并非扩充到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农民打工族。二是实际参保的范围小,尚不能做到应保尽保。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单位参保情况差别较大,总的来说,国有企业参保率较高,私营企业较低,而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基本没有参保。

(2)保障功能较差。覆盖范围窄和缴费率低使得筹集的资金难以应对失业的现实需要,导致部分人员难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使得失业保障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缺位

(1)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不到位

《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应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而对工资总额时间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平摊到本年各个月份作为基数,还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地做法目前尚不统一。并且在基金筹集中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甚至故意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缴行为普遍存在。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经营不善甚至无力付薪,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费了;二是效益好的企业主观上不愿缴费,觉得本企业职工失业不多,如果缴费,是在替别人背包袱;三是强制性不够。对某些企业拒不参保,拖欠保费的现象,经办机构更无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应征征不上,基金筹集困难。

(2)失业保险金缴纳的标准过于笼统

《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的缴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无法区别不同行业的失业风险。对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保险费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

(3)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效率较低

与失业保险的两大功能相对应,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有两个: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但实际上真正用于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的那部分资金所占比例只有70%左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失业保险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缺乏应有的相互牵制机制,导致失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普遍存在。即使是一些看似被用于失业救济的资金,是否真正用到了应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身上也未可知,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亟待提高。

3、失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力

社保经办机构对应参保对象底数不清,存在大量企业漏保现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拖欠、冒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方面缺乏有力的监督,监管的滞后造成制度运行成本较高。监管滞后既表现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又表现为缺乏统一的由政府、工会、妇联、企业和职工代表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因而在基金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干预行为时常发生,挤占、挪用也难以避免,由此导致基金管理的混乱。失业保险基金从收到支,再到结余、储存和投资,缺乏强有力的、系统的监督管理机制。基金运营过程中盲目投资、违规操作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非正常的基金运行机制,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作用。

4、统筹层次较低,互济性差,互济范围小

《失业保险条例》第7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地区的统筹层次仍停留在县一级。由于统筹层次偏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比较脆弱。要想抵御更大规模的失业风险,必须提高统筹层次。一般来看,统筹层次越高,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余地就越大,基金使用效益也就越显著。

5、促进再就业的能力较弱,难以与再就业相协调

(1)重救济,轻培训。失业保险的两大功能: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和保障,而没有后者,前者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并且我国的国情和财力状况也决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可能搞单纯的失业救济,只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适当加大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投入,才能降低失业救济的成本。

庞大的富余人员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最大障碍,一些企业为解脱包袱轻装上阵,将大量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这无疑大大加重了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负担,而为了确保数以万计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将不得不提高失业保险的缴费率,这样反过来又将包袱推给了企业,形成了恶性循环。

(2)制度的导向性差。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措施不力,虽然也规定了提供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等内容,但这些项目多数得不到保证。况且,现行制度中对于失业者跨区域求职的要求,未规定给以资助,却通过户口、居所等人为限制失业者的地区流动。而国外一些国家,如日本,失业者异地就业,需要举家迁移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搬迁费。这样无疑加速了劳动力市场的人才流动。

二、如何走出我国失业保险面临的窘境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在这样一个具有12亿人口之多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我们必须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竞争与稳定并重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做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健全适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笔者拟就以下三方面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实现失业保险制度创新

1、加强失业保险立法工作

失业保险,不仅要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要培养和增强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因此,应通过国家立法,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待遇标准、享受条件、管理机构及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保障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使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联系起来,逐步使失业保险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

2、进一步拓展失业保险的统筹范围

从近些年我国失业状况的特点看,困难企业和失业群体的分布有着很强的地域性,以至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积累也水平不一,有的地区陷入较严重的困境,这就对失业保险的总体统筹和控制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应逐步拓宽失业保险的统筹范围,引进保险金在省际间的调动和平衡机制,加强地区之间的调剂作用,使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果得到更好的体现。

(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改革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历年决算结果,失业保险基金中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的支出大大高于失业救济金的支出。据统计,2006年支出的失业救济金占失业保险金的比例为28%,而转业训练及生产自救费占失业保险金的比例为40%,两费支出比例偏高,诱致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挪用两费现象。随着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将成为失业保险的优先任务。因此,应相应增加某些失业救济项目如失业职工的生育补助金、独生子女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金等。两费应坚持随用随提、不得预提和比率控制的原则,建立灵活的调节机制。另外,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还可用两费建立转业训练基地和生产自救基地、购置大宗设备、扶持生产自救,两费要单独设帐核算,如有结余,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2、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监督机制,规范失业保险发放、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保险基金的预算制度,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工作,增强基金收支的计划性,增加基金管理的约束力,这利于对基金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严防随意挤占、挪用失业保险金,使其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其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对其收、支、余额进行动态管理,适时监控,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警戒线和应急机制,当基金余额达到警戒线时,及时补充,使之恢复正常的保障能力。三要规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每一位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建立档案,进行跟踪监督,当发现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时,立即停止发放,严防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失业者领取救济金,以尽量减少失业金的流失。最后还应加强对失业基金运行的审计监督。

3、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自身增值能力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并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应将这部分资金分成三大块,第一部分用于支付有关费用,并将费用的组成及相应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其费用总额应随信息监控数据而作出相应调整;第二部分用于购买国家特种债券,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该部分基金应占基金总额的6%左右;第三部分用于投资,主要是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性,该部分基金比重应占20%左右。在补充了投资经营机制后,需要特别注意资金的安全性,要以市场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目标为指导原则,促使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规范运营,切实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18: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浅析
    (一)当前制约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影响因素1.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隶属于财务部门,或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在一起,仅有极少数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隶属于审计委员会。而且,我国原有的审计制度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可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长此以往,就造成了内部审计机制发育不良,且导致多数内部审计最终还是偏向与其利益有关的一方,失去或难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2.内部审计工作现状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首先,内部审计定位不准。长期以来,内部审计既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对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又要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政府职能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但内部审计的模式未有大的改变,内部审计在实际工作中仍没有找
    2023-04-24
    411人看过
  • 浅析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一、我国反倾销的立法现状1、《对外贸易法》1994年7月1日,我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在给予国内产业适度保护时,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国家通过采取各国普遍实行的促进措施鼓励发展外贸。2、《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向我国出口,使我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冲击。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出台反倾销条例,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合法权益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行动。1997年3月25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反倾销专门立法的空白,对倾销和损害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我国反倾销工作有法可依。1997年12月,原我国外经贸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正式立案调查,拉开了运用中国的反倾销法律手段、主张维护自己权利的帷幕。3、《反倾销条例》2001
    2023-06-05
    433人看过
  • 浅析我国刑事自诉中的证明问题
    [摘要]刑事诉讼的证明包含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两个问题,而刑事自诉作为犯罪的追诉形式之一,自然也具有上述问题。由于刑事自诉与公诉程序相比较又具有其特点,因而在刑事自诉中上述问题也具有其特定性。笔者从刑事自诉中的法院、自诉人以及被告人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三者各自的证明责任的和在刑事自诉中的证明标准。[关键词]自诉制度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问题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二是证明标准的问题。在我国由于施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①的刑事起诉制度,自然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据标准问题也存在于两种不同的犯罪追诉制度中,长期以来我国对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据标准研究较多,但涉及刑事自诉制度中的证明问题却较少涉及,笔者从自诉制度的特殊角度对我国刑事自诉中的证明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实或者反驳所述事实的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谁负有
    2023-06-11
    435人看过
  •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上)
    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5条、第78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2023-06-05
    244人看过
  • 浅析我国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1、中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含义中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中国对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资格、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投资目标等事项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核心不是限制外资进入,而是确保外资进入必须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此,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也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国情而变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搞活国内、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一项重要内容。引进外资的最终目的是充分利用海外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强国际经贸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重视并加强了规范外资关系(包括外资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形成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基于反垄断法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等法律法规。中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1.产业法范围内的准入监管。中
    2023-05-07
    95人看过
  •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董事会的性质、职权和应否设立股东会的问题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投资企业均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一定要设立董事会,仅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外资企业在设立时报送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可见,董事会既行使相当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又行使相当于股东会的职权。如此则造成董事既要代表股东的利益,又要代表企业利益,而董事又由股东委派和撤换,凡在股东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或潜在冲突时就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益遭受损害。实践中也不乏因股东会的缺位而致使股东权利在现有法律制度中无法得到保护的事例。虽然主要国家的公司法出现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化,但主要是用于股权高度分散化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并无以董事会代替股东会的先例。鉴于公司由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和受益人,因而
    2023-06-25
    208人看过
  • 浅析我国大陆刑法中的教唆未遂问题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对于教唆未遂是予以处罚的,但其范围如何,对于正犯尚未着手的失败教唆与无效教唆是否处罚,由于没有刑法明文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显然,如上所述,秉持共犯独立性说或共犯从属性说的学者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学界对教唆未遂产生分歧的原因还在于对于教唆犯的性质的认识上还有不同于大陆法系“独立说”或“从属说”的其他学说。其中“二重性说”算是具有特色的一种学说。其中“二重性说”又可分为抽象的二重性说与具体的二重性说、机械的二重性说与辩证统一的二重性说。抽象的二重性说认为,一般情况下,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具有从属性,但在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教唆犯具有独立性;而具体的二重性说则认为,以被教唆者是否实施所教唆犯罪为标志,在被教唆者实施了所教唆之罪的情况下,教
    2023-06-03
    166人看过
  • 我国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税收问题浅析
    随着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的贷款规模逐渐收缩,开发商向银行申请贷款变得越发困难。此种局面下,一种新型的房地产融资方式——房地产信托便应运而生,并继银行贷款之后,成为开发商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交易式房地产信托业务运作方式是:某开发商与某信托公司签订房地产信托合同,将自己开发的部分项目抵押给该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抵押项目市场价值50%~60%的比例,支付开发商资金(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同时,信托公司按固定期间向开发商收取利息,该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1%-3%。在签订信托合同的同时,开发商还与信托公司就抵押项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在项目抵押期间,开发商如想正常销售抵押项目,可与信托公司再签订一份委托销售合同,由信托公司委托开发商对抵押项目进行销售。在借款期限到期时或到期之前,开发商可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借款本息,还款后开
    2023-06-07
    108人看过
  •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在管理及其使用方面存在五个突出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第一、陪审员素质普遍不高。业务实力与法制素质普遍低下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陷于被动。陪而不审状况相当普遍,开庭审判时,一些陪审员只能呆坐一旁,对陪审内容一
    2023-06-11
    201人看过
  •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的职能逐渐发生着转变。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我们各级政府的最高宗旨,它的核心要求就是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及其干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能够有所作为。但是我们也看到,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这是行政审判的重大发展。它对于促进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消除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对于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有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之分。对于行政作为的涵义,学术界看法基本统一,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现有行政法规范对之规定甚少,故而导致许多行政不作为侵权得不到救济。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定行政行为的义务而在法定或者合法的期限内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
    2023-06-06
    157人看过
  • 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经济补偿制度问题
    【摘要】近年来,尤其自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颁布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以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企改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整体产权多元化改制,都遇到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涉及的经济补偿政策问题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笔者近年来一直身处国企改制的前沿,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就政策制定及实际运行的情况,有一些个人的思考、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能有所裨益。【关键词】国企改制经济补偿劳动关系政策一、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针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直为学术界所争论和置疑,一方面有人认为改制只是变更了合同主体,劳动者或职工并没有因为改制失去工作,合同工资收入及相关福利也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就改制而言由国有资产支
    2023-04-29
    51人看过
  • 房产税开征与我国土地国有制度问题分析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物业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从世界各国征收房产税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都是建立在房地合一,对房地都拥有所有权基础上的,我国商品房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房主只拥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其他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则更短。于是,在土地国有的法律制度下,再交房产税是否重复征税就成了经济学家、法律人士经常讨论的话题。在此,笔者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2023-06-10
    325人看过
  • 浅谈我国保险税制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以后逐步建立起来,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了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业保险提供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返还性人身保险等险种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也是世界各国对保险业征税的一个共同之处。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L、营业税。与其它金融业一样按8%的税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分保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2.企业所得税。中、外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税法,中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
    2023-06-12
    52人看过
  • 浅析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多年的企业改革,尽管在企业激励制度方面的设计也不少,如承包、租赁、奖金等,但这些制度都是着眼于短期激励。短期激励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管理者增加当年利润的积极性,但会出现管理者为追求眼前利益而牺牲企业长期发展的行为,使许多企业出现严重的潜亏,或者缺乏长期发展的后劲。在我国经营管理着的收入构成中,长期报酬的比例很低,所以,设计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薪酬计划中,应当把长期激励作为重点。也因此,股票期权制度近几年在我国成为讨论的热点。我国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的第一部成文法是1999年**股份推出的《激励机制实施细则》,而最早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是**科技。当时广东福地共有16位高管人员从中受惠,每人获得奖金从32万元到36万元不等。现在,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上海、武汉、深圳还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办法,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红筹高科技公司如四通
    2023-06-12
    8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1
      一强制性原则,这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首先失业保险的强制性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实现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二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三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四适度水平原则。一强制
    •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4、政策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屡被异化,容易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败(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廉租房的对象不够广泛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3、围绕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 浅析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3
      一、安全问题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关键 传统的交易是面对面的,比较容易保证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和交易过程的安全性。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买卖双方互不见面,因而缺乏传统交易中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000名因特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任何个人、企业或商业机构以及银行都不会通过一个不安全的网络进行商务交易
    •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哪些呢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06
      世界各国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类型大致可分成以下四种: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实行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实行的失业保险也属于此类。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这种类型以丹麦为代表,实行以工会为主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并由政府予以资助而建立
    • 浅析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27
      关于浅析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