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适用于双务合同;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排除。
(一)、债务人有先为给付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涉及的双务合同的有关债务,必须没有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抗辩权,不得滥用该项权利,致对方损害。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诚信原则对抗辩权行使做出限制。他们认为当事人已为部分给付时,依其情形,如拒绝自己之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举例而言,甲、乙间订立一个买卖契约,其内容为甲愿以100万元向乙购买A车,此时在甲未提出100万元的给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拒绝将A车交付给甲。此原则之法理,乃基于当事人间的公平,并作为一种压力工具,确保当事人的债权能够获得实现,避免造成无谓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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