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文水支行)为与被上诉人山西省交城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交城广场信用社)同业拆借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吕经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20日,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与交城广场信用社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向交城广场信用社拆借人民币80万元整,期限为四个月,利率为9.6%逾期按日计收万分之四的利息。1999年1月21日,交城广场信用社委托农行交城支行签发银行汇票,金额757280元,收款人为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余款42720元,交城广场信用社以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名存入该社。同日,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副主任杨武壮将汇票带走。兑付时,银行汇票第二联收款人为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王光伟。
原审法院另查明:1999年2月25日,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与交城广场信用社又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余内容与1999年1月20日的合同基本相同。1999年8月5日,农行文水支行以文水鑫凯农机公司银行汇票支付返还交城广场信用社42万元。交城广场信用社将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1999年2月25日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12740元全部收清;余款107260元及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在该社存款42720元,收取了1999年1月20日借款80万元的本金5万元,利息99980元。1999年1月20日至8月5日,杨武壮担任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副主任职务,主持营业部工作,以上借、还款行为均由杨武壮亲自办理。1999年12月,杨武壮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正在审理中。
原审法院还查明:交城广场信用社与农行文水支行在办理上述拆借款时,交城广场信用社征得山西省融资中心吕梁办事处的同意。
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与交城广场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行为,合同虽未采用规范的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协议书,但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杨武壮以农行文水支行营业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农行文水支行应当对杨武壮因签订合同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农行文水支行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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