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争议解决及立法完善
本文作者:贾树学
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问题一直是公司法领域的争议多发点。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转让双方的责任承担原则应视受让方对瑕疵是否明知而确定。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应明确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转让后双方对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原则。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
公司设立或运行过程中,因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出资义务而导致的瑕疵出资,是公司法领域的争议多发点。因为瑕疵出资的直接后果是影响公司的资本充足,而资本充足不仅是公司赖以运行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保障。新《公司法》针对股东的瑕疵出资问题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不够全面,有些规定司法实用性不强。本文拟就股东瑕疵出资所涉及的几个热点问题,如股东瑕疵出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瑕疵股权转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从法理和比较法的角度加以阐述,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本文瑕疵出资的涵义
瑕疵出资并非《公司法》条文中的词语,而是公司法研究领域中的学术用语,所以,不同学者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从不同的角度会对瑕疵出资的定义和内涵作出不同的阐述。通说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履行出资(包括公司增资扩股时的增资义务)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缺陷,包括对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1]。为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本文以列举的方式,对瑕疵出资的的涵义具体阐述为以下几点:(1)股东完全未出资;(2)股东未完全出资,包括未足额出资和未及时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任教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没没有缴纳剩余的80%,此即股东未完全出资。(3)股东出资不实,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评估价格高于该非货币财产本身价值;(4)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5)股东作为出资的现物之上存在权利负担,可能受到第三方的权利追及;(6)股东出资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货币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7)股东以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限制的财产类型出资,如以债权、股权、劳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尚存争议的财产类型出资。
二、股东瑕疵出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本文仅就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阐述。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资本补足及损失赔偿
根据《公司法》规定,若股东拒不履行自己的足额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表达了此意旨。由于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危害了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信用,股东补足出资当为应有之义。此外,因股东出资瑕疵行为还可能造成公司利息损失及造成公司商业机会丧失,出资瑕疵股东亦也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和公司能够证明的间接损失。若仅限于补足出资,则不足以遏止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并可能导致对其姑息直至危及公司资本制度。因此,笔者以为,出资瑕疵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的规定即表达了这样的立法取向,该条指出: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物存在瑕疵,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正瑕疵或补足出资,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此即对出资瑕疵股东资本补足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征求意见稿将损失范围限定为利息损失可能出于方便操作的阶段性设计及避免出资瑕疵股东责任过重以影响交易等考虑。但为建设市场信用和充分发挥公司制的市场效用长远计,应当加重股东的失信成本和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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