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五条规定,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创造出一些新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及分享。当事人在约定新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时,应当遵循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经济权益合理分享和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确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一、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配是怎样的
技术秘密,又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以及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工艺流程以及材料配方等技术资料,也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工人掌握的不成文的经验知识和技巧。
在实践中,对于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方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权利,由此取得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是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收益由各方共享。约定归委托方的,除了应向开发方支付经费报酬的,还应支付一定的技术价款。
2、合作开发合同,如果约定研究开放成果归一方所有时,该当事人可约定将由此获得的收益适当补偿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秘密的,须各方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方合理分享。
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必须在向委托方交付该技术秘密后,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如果涉及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即使合同终止后,也不影响保密约定的效力,但在约定保密事项已经由第三人公开的情形则除外。
二、技术成果的归属应该怎么确定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五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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