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流平台越来越便捷,很多事情网络沟通就能谈妥。可当双方发生纠纷,拿着网络交流信息做证据,能成为板上钉钉的铁证吗?
2010年,王X为经营酒水生意,与渝中区李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2012年4月,房东将租赁房屋产权部分转给他人,房屋权属主体变更。正巧此时,王X经营门店也引进了新合伙人。同年7月2日,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解除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久,王X收到法院传票,李女士起诉要求她退还房屋,法院主张了房东的诉请。随后,王X向法院反诉,要求撤销与房东第二次签订的协议,房东继续履行第一次租赁合同要求。法庭上,王X拿出双方在2012年5月23日的聊天记录称,与房东签订解除协议,是为了在新合同中增加房屋变更后的产权人和租赁后的新合伙人。双方通过QQ聊天,已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房东否认了王X举示证据真实性。双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分别查看QQ安装路径、聊天发起过程、聊天方资料、聊天记录页面,并分别截取屏幕或窗口保存成图片文件,接着对图片进行电子数据固定分析。鉴定结果双方网络交流信息真实,没有篡改。出乎王X意料的是,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近日,渝中区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告诉媒体,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虽然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信息交流真实性已认可,仍无法确定用网名交流的两人是否就是当事人双方本人。该工作人员介绍,在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与离婚纠纷中,网络交流信息经常被当事人双方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作为案件孤证或者主要证据采纳很难,只有在案件完整的证据链中,可作辅证使用。
据了解,王X与房东经法庭上多次调解,最后对房屋重新续约租赁。
-
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很难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时,诉讼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68人看过
-
电子信息证据(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网页)如何出示,怎么被法庭采纳
153人看过
-
法院采纳录音证据吗
376人看过
-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被法院用于审判?
228人看过
-
聊天记录如何在法院举证
411人看过
-
聊天截图在法律上能否被采纳为证据?
457人看过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多>
-
聊天记录可否在法庭做证据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2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使用。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1、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2、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
-
把别人的聊天记录当证据算违法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12一、把别人的聊天记录当证据算违法吗 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
-
微信里的聊天记录,是否会被法院作为电子数据的证据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6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从当日起实施。民诉法司法解释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其中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
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证据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20(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归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个人聊天记录的证据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18聊天记录算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所谓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