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2004年12月30日以赣发改收费字[2004]1556号核定吉安县敦厚至永新县城二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
对吉安市人民政府报来的《关于要求审批我市敦永线收费标准及年限的请示》(吉府字[2004]207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敦永线等5条公路收费还贷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4]5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敦永线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吉安县敦厚至永新县城二级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免征车辆外,对其他机动车辆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的车辆,10元/车次;
2、2吨以上(不含2吨)至9吨的车辆,5元/吨次;
3、10吨以上(含10吨)至20吨的车辆,其中9吨部分按5元/吨次基价即45元/车次计收,以上部分按3元/吨次计收;
4、20吨以上的车辆按20吨收费;
5、摩托车、简易三轮车,3元/车次。
三、收费年限
根据省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吉安县敦厚至永新二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敦永线二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9年,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通行收入后除征管收费、水利基金后按20%上缴省交通厅,作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贷统还资金。
四、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吉安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委托省稽查征费局负责收费票证的核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接本通知后,请到吉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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