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救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2:20 133 人看过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保证。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者由法院根据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担保的具体数额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至2万元,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这2万元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同等价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来说,没有明确的界限。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防止有关财产或者标的物遭受处分或者灭失的风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并提供担保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1利害关系人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的复议意见合理后,重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2、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无意义。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6个月后,当事人如不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职权,可以及时终止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终止是强制措施的终止,因此终止令应当由法院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立和允许复议的目的是纠正不当裁决,减少或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护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一条可以称为程序性权利保护的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命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如:①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没有管辖权;②被申请人认为对被保护的权益不承担责任;③信用良好,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③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④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要求的权益。如果法院认为合理的话,它将作出改变保留财产数额的决定。⑤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裁定不当的,重新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解除财产保全。那什么是解散?解散的条件是什么?解除是指解除和消灭,解除财产保全是指解除法定条件下对特定财产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依照职权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财产保全制度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对错误申请的责任在于赔偿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而遭受的损失,并对被申请人因监督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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