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4:21:07 302 人看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其第二款规定的五项条件时,可以在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后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该五项条件的第一项是:“(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这一规定中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指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一规定中的“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指的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应当全部优先用于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清偿。这些规定都没有问题。有可能发生争议的规定是“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因为这一规定似乎意味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利息损失应当得到补偿。

假定,债务人于2006年6月1日向债权人A公司借款95万元,一年后偿还,债务人以其拥有产权的房屋作为此项借款本金利息偿还的抵押担保物。法院于2007年6月10日裁定受理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A公司申报的有财产担保的本金债权为95万元,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10日的利息债权为5万元,总计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100万元。

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又裁定受理债务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在重整计划草案约定A公司有财产担保的该项债权安排在2009年12月受偿的情形下,A公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到底是指什么?

此项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不应当是A公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自法院2007年6月10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2009年12月实际清偿时止的利息损失。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据此规定,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的一种,所以,附利息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停止计息,而不应当计算利息损失并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A公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指的应当是重整较之破产清算所造成的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如果没有重整,只是破产清算,则A公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2008年6月底前应当可以取得分配。由于有了重整,而且重整约定的A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期间是2009年12月,所以A公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清偿实际被延期了一年半的时间。此项延期了一年半时间所造成的A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利息损失,应当属于“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并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将得到公平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重整计划草案对于A公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为重整而造成的利息损失给予了公平补偿,但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致法院于2009年12月前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A公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将不包括重整计划中所确认补偿的“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21: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企业破产相关文章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九:注册资本未到位债务可否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依据上述规定,除不得抵销的除外情形外,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应该都可以抵销。问题是,在债权人同时是债务人股东,并且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形下,债权人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是否可以抵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假定,甲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乙公司是股东之一,应当缴纳100万元注册资本而实际没有缴纳,在法律上对甲公司负有100万元债务;2002年,乙公司卖给甲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没有付款,乙公司因此对甲公司享有300万元债权;2007年7月,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甲公司资产500万元(包括乙公司没有缴纳的100万元债务),债务2000万元(包括欠乙公司设备款300万元)。在上述假定情形下,
    2023-06-09
    476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五: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否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鉴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不同,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问题是,是否有可能发生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情形?以及如果发生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情形,管理人是否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笔者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情形是可能发生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益债务共计有六种,其中第(一)、(二)、(三)、(四)种情形下发生共益债务的可能性较小,第(五)、(六)种情形下发生共益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在第(一)种情形下,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显然是小于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其债务大于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财产的,该继续履行请求应当没有必要。在第(二)种情形下,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2023-06-09
    412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七:非直接申请和解前提条件应当限定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依据这一条款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可以有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申请和解;二是非直接申请和解。所谓非直接申请和解,指的是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由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的前提条件过宽,所以,在适用这一条款时是否应当对这一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加以限定,有必要予以说明。从字面而言,符合这一条款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前提条件的情形有七种,分别是:(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
    2023-06-09
    54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八--法院裁定和解后如何对待担保债权的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依据这一规定,无论法院是直接裁定和解还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裁定和解,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均可以行使其权利。该权利行使的内容应当是请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变价和优先受偿等。法院裁定和解后,和解的发展可能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自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一个阶段;二是自法院认可和解协议至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第二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有可能发生因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者虽然通过但法院不认可,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在第二个阶段中,同样也有可能发生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在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一个阶段中,如果担保债权的权利人要求行使权利,该权利人应当
    2023-06-09
    160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七--法院裁定和解应否考虑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依据上述三条规定,由于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在法院裁定和解后可以行使担保权利,所以,法院裁定和解后可能产生的不利于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债权的后果是:在担保权利人已行使完毕权利而和解协议最终没有通过或者通过但没有执行
    2023-06-09
    353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六:有关普通债权的规定理解时应有所区别
    有关普通债权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中主要有三处。其一,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其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其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2023-06-09
    114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二--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据这一规定,申请重整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即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其二是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债务人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债务人重整条件成立。问题是,当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应当有所区别。笔者认为,这一区别主要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没有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属于前一情形;已实际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属于后一情形。现在有清偿能力但以后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为前一情形;现在已没有清偿能力或者只有部分
    2023-06-09
    75人看过
  • 企业未依法破产能适用破产法吗
    能。新《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破产无效行为在原企业破产法的第三十五条中曾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2023-06-14
    274人看过
  •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法》系列讲座之一——《劳动合同法》之规
    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的灵魂所在,规范的规章制度的订立,不仅有助于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而且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也可成为重要的依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公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将这一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
    2023-06-10
    369人看过
  • 非法人企业适用破产法吗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023-04-21
    153人看过
  • 二手房交易讲座(之一)
    作者:张黔林律师二手房交易程序比起预售房和一手现房来说要复杂得多,这里面常常涉及银行、中介,有时还涉及承租人、产权的共有人等等,所以发生纠纷的概率也比较大。相对而言,二手房交易中买房的风险比卖方要大得多,我主要从买方,也就是下家的角度谈谈我们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要重点防范哪些风险,更加安全的买到自己喜欢的房屋。第一讲房产信息要核实以免被骗起纷争买过房的人可能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当你看中了一套房子,觉得还不错,想考虑考虑再决定时,中介会告诉你这套房子怎么怎么好,价格怎么怎么合适,机会难得,为了怕上家反悔或者卖给别人,建议你先付定金。如果你的中介也是这样对你说,你千万要冷静,在付定金之前,你得进一步了解房子的产权情况、租赁情况、户口情况等等。事例一:我有一次在为一位香港的刘女士代理购买一套别墅时,就碰到过这样的事情。一家挺有名的中介公司向刘女士推荐了一套价格为300多万元的别墅,刘女士看过很满意,
    2023-04-22
    152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吗?
    一、《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只要是破产清算,均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执行。不过《企业破产法》颁布时间里,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企业法人,能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除此之外的经济实体,在经营不善需要退出市场的,是不可能以破产方式达到目的。二、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
    2023-06-01
    315人看过
  • 破产法适用于私营企业吗
    破产法是否适用于私营企业?
    2023-05-07
    248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讲义:别除权的行使
    别除权人有权就担保物单独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的和排他的接受清偿。所以,别除权制度是破产法集体清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即可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并由此获得清偿,而不受破产清算程序进展情况的影响。别除权的行使1.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2.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3.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人是就该特定财产个别的、排他的接受清偿。4.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建筑物抵押权同时并存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023-06-06
    164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企业破产
    相关咨询
    • 公司要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哪些样的企业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9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什么样的企业适用企业破产程序?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1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企业法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大集体企业破产适应破产法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0
      在启动破产和解程序中,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直接启动,债务人启动和解程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激化,由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条件与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一致的,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勋后,债务人认为企业财务尚不应被清算的,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转入和解程序。
    • 企业破产法可以用在所有公司上吗?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是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分析说明】企业破产法适用于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之前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则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
    • 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破产法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2-15
      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破产法。中外合资企业是指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