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土地管理法,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损害了城市规划机构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靠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面积减少,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批准占有土地的申请。罪名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分别为:
1、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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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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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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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6-2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农用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已开垦的农用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农用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农用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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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2罪体主体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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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07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然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的,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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