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命名第二批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10:26 388 人看过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陕价认发[2010]174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命名第二批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命名第二批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通知

(陕价认发[2010]174号)

各设市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大力加强价格认证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基础设施、规范工作程序、

提高服务质量,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经县、区物价部门申报,设区市物价部门推荐,省物价局考核验收,决定命名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等

20家单位为第二批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全省价格认证系统要认真学习被命名单位的先进经验,克难奋进,开拓创新,促进我省价格认证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第二批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

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

西安市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

高陵县价格认证中心

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

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

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

宝鸡市价格认证中心

宝鸡市渭滨区价格认证中心

宝鸡市金台区价格认证中心

眉县价格认证中心

大荔县价格认证中心

延长县价格认证中心

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

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

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

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

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

富县价格认证中心

榆林市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

绥德县价格认证中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4【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2023-04-22
    243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文号:川价电发﹝2009﹞32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表一)。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表二。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27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
    2023-04-24
    63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电〔2009〕3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均提高48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
    2023-04-24
    183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文号:陕价行发〔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7-30执行日期:2008-7-30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不得收费,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劳动争议仲裁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2023-04-24
    384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首要环节,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办法》(陕建发(2003)4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
    2023-04-22
    274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发布文号:陕价费调发[2003]1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详见附件。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时,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
    2023-04-24
    39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4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7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30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