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5
执行日期:2007-12-15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越权执法,处罚公正。
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核、许可、确认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逾期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结案、处罚决定书都应当有审批表,有办案机构意见、核审机构意见、局领导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且在七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做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做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妥当;执法文书规范,用笔适当;排列、编目、页码规范;装订规范,卷内材料整洁;鉴定密级,确定保管期限,归档及时。
第十一条对行政处罚案卷,无论是实体部分还是程序部分,法制部门经审查发现问题,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撤销、修正或者重新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351人看过
-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87人看过
-
人民政府税收检查合法吗
186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商品抽样执法检查的通知-法律法规
456人看过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225人看过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356人看过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
-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的处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法律对行政复议案卷有哪些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7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
陕西省政府的行政强制法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办法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0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有以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