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是如何行使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0:30:20 407 人看过

债权人在满足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

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

第1,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第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与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债的保全,它“系债权人基于债主效力对于债务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种法律的效力,故称为债之对外效力”。人们知道,债作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只有具备可靠的保障时才能得以实现。而合同保全制度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说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用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措施。具体而言,中国《民法典》第535条、第538条至第540条分别确立了由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组成的合同保全制度,使代位权、撤销权成为债权人的一项重要的实体权利,填补了立法上的一项空白。

所谓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说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债务人行为上的消极不作为,而后者表现为债务人行为上的积极作为。其共同特征是两者债务人的行为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损害。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设立,严格意义上讲是由被称为民法典近代模式的《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后才实现的。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这之后,《西班牙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等均设立了这些制度。如《日本民法》的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利,不在此限。”“债权人于其债权期限未届期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不过也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规定代位权。如德国在1896年制订后来被称为民法典现代模式的《德国民法典》中,就只规定了撤销权,瑞士等国家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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