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经过了立案、侦查、起诉之后,接下来就进入到了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一个控、辩、审三方的平台,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会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审理。
相比较民事诉讼来说,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相对来说距离大多数人的生活较远,因此就会对大多数人来说较为神秘,很多人只知道人民法院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但是并不知道法院进行审判遵循的原则以及审判的特征。
刑事诉讼中案件审判的特征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的案件,是不能定罪的,也就是“案件非经审判不得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以及相关法律实务,可以总结出来刑事审判的以下特征:
1、刑事审判属于被动审判
法院审理案件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想要进行诉讼就必须主动提起诉讼。很多人会认为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会去依职权调查取证,认为这违背了案件审理的被动性,法院的主动取证与被动案件审判是不冲突的,我们所说的“被动”属于案件的最初启动是被动的,而并不意味着法院只能等待双方提交证据然后案件审理,法院也是有一定的调查职权的。
2、刑事审判中法院需要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纯洁性,必须保持案件审理的独立,对于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独立做出判决,不受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判决,也应该独立,减少外界声音的干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我国建立的巡回法院也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公正。
3、刑事审判中法院及其法官都应该保持中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保持中立,在案件审理之前不得接触或者了解案件,应当减少自己的主观情感倾向,在案件审理时中立平衡,对控诉方以及申辩方任何一方都不能有偏向。
4、刑事审判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并且需要遵循法定的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并且遵循职权对案件审理,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简易程序可以按照规定将期限缩短。
5、刑事审判的公开性
除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审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的相关判决也需要公开。中国裁判文书是一个可以了解法院裁判权威的网络平台。
6、刑事审判具有公正性
人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希望法院对案件进行一个公正的审理,给各方一个公正的结果。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结果上的公正。
公正的审判依赖审判的有序进行,也需要法院在案件审理上独立不偏私,同时需要法官保持中立的态度,严格遵循案件审理程序,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正确使用权力,让案件公开,让阳关照进审判阶段,让案件审理更加的公正有序,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一、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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