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下列规划由国土测绘管理局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编制的规划;
(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
(三)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规划编制程序规定;
(四)国家和我省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五)上一级规划;
(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七)当地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省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中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内容是否齐全,结构安排是否合理,规划图件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它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申报经评审合格的地级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上报省人民政府,县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所地的镇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国土测绘管理局。上报材料包括逐级申请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审查纪、同级有关部门评估意见、规划文件(文本、说明)、附件各15份、规划图件2份。
(二)审查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收到省人民政府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省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局内规划、用地、区划等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一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或准的建议意见。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省政府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的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省国土测绘管理局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规划的审查工作。第一、二周由有关部门及局内相关处室进行审阅,审阅后,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省国土测绘管理局,局内各相关处室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规划处,逾期按无意见处理;第三周内由规划处组织有关各方面对有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协调,有重大分歧的应报请局领导主持会审;第四周由规划处起草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拟稿。
(三)批复起草的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拟稿经局领导审签后,同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关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行文。凡属原则批准,还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相关的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省土测绘管理局备案。
五、其他
(一)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的乡(镇)规划的审查,以及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的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二○○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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