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暖气、天然气初装费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9:52:36 160 人看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585号)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2001-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2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农村天然气取暖补助政策
    1.设备购置补贴70%。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2.采暖期用气补贴。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3.“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4.支持建设储气设施。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允许正常蒸发气量就近接入供气管网,支持投资主体适当建设加气站或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储气设施有效库容、安全运行和适当收益。
    2023-03-28
    67人看过
  • 天津市暖气报停规定
    法律综合知识
    每年的9月30日以前到供热公司办理报停及开通手续,现在报停收取采暖费的20%为热能损耗补偿费,这是天津市的文件规定。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3-03-20
    106人看过
  • 天津暖气报停时间规定
    法律综合知识
    每年的9月30日以前到供热公司办理报停及开通手续,现在报停收取采暖费的20%为热能损耗补偿费,这是天津市的文件规定。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3-03-25
    470人看过
  • 太原暖气费
    房产证
    一、太原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太原的取暖费如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是3.6元/平米每月,使用暖气面积是4.8元/平米每月。二、相关法规目前我国城镇到了冬季以后的取暖方式全部都是集中供暖。所以到了冬季以后,各家各户都需要依法向当地的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取暖费。不过在征收取暖费的时候,各级部门也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取暖费的标准进行征收的。国家规定取暖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第一条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
    2023-03-31
    283人看过
  • 退燃气初装费按照什么时间规定
    2021年11月22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市、县级政府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2025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取消。
    2023-03-26
    140人看过
  • 暖气不用可以不交取暖费吗
    空置房屋要不要交暖气费如果是尚未交付的房子是不应该收取暖费的,已交付而没有入住的应该在本年度供暖季开始之前(一般就是开始统计收取暖费的时候),到相应的供暖公司提交申请停止供暖,申请成功的将按照空置房收取30%的费用。如果到期没有去申请就是为自动默认开通,照样会收取100%的取暖费的,过期不交还要收取滞纳金。业主空置房屋还要交物业费吗(一)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之后,到了交房时间,并且办理了交房手续。不过业主却没有入住新房,这时候,物业公司是否要求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交房之后,业主空置房屋也是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服务针对的是小区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而不只针对业主的专用部分。因此只要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上述管理,业主就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二)物业管理中有关物业费的相关法律规定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
    2023-04-02
    317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天然气初装费取消时间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4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
    • 天然气初装费取消了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5
      1、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收取“开口费、初装费、进户费”等,但由于天然气公司前期投资过大,单靠销售天然气(民用)的利润很难收回成本,所以目前除了广东部分地区取消了初装费(但气价较贵),全国各地仍在收,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各地政府大多采取不干涉的态度。2、国家目前尚未有此强制性政策,但有的地方政府要求管道天然气应作为新建房屋的配套设施。至于谁拿这初装费,这要看你们那的政府是怎么定的了。
    • 天然气初装费如何取消?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30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只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建设费用综合整改的通知(价格2001〕585)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等名称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合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和财政部门按照严格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按照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的原则,重新实收费
    • 天然气初装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9
      1.国家能源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经结束意见征求,有望近期出台。 2.据悉,《意见》提出,将以油气体制改革试点为引领,打破垄断,全面推进天然气领域市场化进程。其中,有关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等话题引起了市场关注。业内专家建议采取针对性举措,有序推进城镇燃气市场化改革,以实现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3600亿立方的目标。 3.《意见》提出,对天
    • 取消天然气初装费的法律文件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16
      1、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 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