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中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有很多广告企业在使用比如说现在比较热门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来进行广告宣传时,可能未经权利人许可便直接部分或者全篇转载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内容,这其实也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会被权利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地法院不乏此类案例。
可以说,在广告行业的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侵权是重灾区,因著作权侵权引起的诉讼每年数不胜数。其实,任何一个广告设计或者广告创意产品都无可避免的会借鉴前人的作品。合理利用前人的智力成果,其实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鼓励和支持的。但目前大量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借鉴前人思想的范畴,而是大段大段的抄袭,甚至直接拷贝。如此做法就难免在日后会被权利方追究侵权责任。因此,企业在今后设计广告产品时,使用他人的作品一定要通过向权利人购买的方式来进行使用。
二、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许多知名度较低的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力,往往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侵权,除了需要支付一笔高昂的经济赔偿外,也直接的断送了建立自有品牌的机会。在广告设计产品中,绝不能有“傍名牌”等想法。有其是对我国来说,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建立自己的优秀品牌才是企业经营的长久之道。
三、广告中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形象的行为与前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非常类似,均是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搭便车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因此,为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在制作、设计广告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开他人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品形象。
四、广告内容不实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五、广告中捏造虚假事实
六、广告中使用他人照片、名称等侵犯他人肖像权或名誉权
在广告宣传中,经常会涉及到使用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此过程中时难免会产生相关的纠纷争议。
在广告市场日趋完善和规范化的今天,如何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成为每一个企业的终极目标。然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尽量避免触碰雷区和红线。有关广告侵犯的问题非常复杂,会涉及到法律各个方面。以上笔者仅研究了几种常见的广告侵权行为,以供读者参考。可以说,广告是每个企业发展的风向标。笔者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正当的竞争行为才是企业发展的制胜之道,广告宣传也应重视自主创新,切切不可随意利用他人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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